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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佚名  发布日期:2008-11-04

                                      陕卫法发〔2008〕35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整治成果,防止非法行医反弹和向城镇、农村蔓延,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18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卫办监督发[2008]167号)精神,省卫生厅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目的
      此次专项活动的重点是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门诊部、所;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乡村执业医师资格从事相关医疗活动的黑医师;执业医师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仍从事医疗活动的。
      在这次专项活动中,各部门要对当地群众投诉较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及重点区域加大打击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镇集贸市场等非法行医聚集较多的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全方位覆盖,全面取缔。要通过专项行动,迅速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一次打击非法行医的新高潮,对违法行医者予以有力震慑,为广大群众创造放心安全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专项活动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对重点地区明查暗访、仔细摸排,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各类无证行医黑诊所,严厉打击黑医师。要充分利用200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反复违法开业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全方位合力。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落实责任。加大工作中的相互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有效处理违法行医行为。对依法取缔的黑诊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查办案件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此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案件,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四)加强舆论宣传,形成打非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舆论的导向作用,在及时曝光非法黑诊所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一方面告知非法行医者违法的责任和后果,另一方面要告知群众就诊时的注意事项和在黑门诊就医的危害,尽量避免黑诊所、黑医生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五)做好信息统计,按时上报结果。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在2008年12月5前向省卫生厅汇总上报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月活动总结和报表,同时上报电子版。